广州美容纠纷律师

咨询电话:1501306021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美容纠纷
网站介绍

周继华-广州美容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周继华律师

  • 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401200210500916

  • 电话:

    15013060218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号中泰北塔706室

律师文集

举证 受理条件

2022-12-22

[导读]:  周继华律师,广州美容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周继华律师,广州美容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举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正式施行。新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